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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因对离婚协议中“家庭共同财产”范围产生分歧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协议附件中提及的“其他资产”是否包含李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某幅名画及对应收益。吴某主张该资产系婚后共同管理产生的增值,应属共同财产;李某则坚称该画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协议未明确分割即视为保留个人所有。双方对“其他资产”的解释存在根本性冲突,涉及继承与析产的法律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吴某提交了视听资料,显示双方在离婚谈判期间曾口头提及该画作价值,试图证明双方有共同分割的合意;李某则提交了画作购买凭证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证明其权属来源。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结合书面协议条款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书面协议优先原则。在涉及“其他资产”等概括性表述时,若无明确约定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倾向于尊重协议文本的明确性,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意思自治与财产秩序平衡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