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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财产隐匿转移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董某名下某科技公司股权归韩某所有。离婚后,韩某发现董某通过虚构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导致股权价值大幅贬损。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董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并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董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且资产变动系正常经营亏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归属条款的解释,以及董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公司银行流水、董某与第三方的虚假借款合同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董某恶意转移资产。董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董某在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关联交易合理性,结合视听资料与财务审计报告,认定董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董某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二、董某应向韩某支付因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的财产分割差额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董某的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董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予以严厉制裁。裁判启示在于,即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