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合谋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高某,债务由于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高某反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高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实质内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双方围绕“虚假离婚”的主张,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婚后共同居住证明及债务清偿记录等物证与书证。法院重点核实了双方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并依据涉军婚姻保护原则,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的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解除;二、双方就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进行变更,原约定归高某所有的房产由双方按份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离婚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规避债务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