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焦某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过户至韩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50万元。焦某逾期未履行过户义务,亦未支付补偿款。韩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焦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催告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焦某违约事实;焦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部分款项已通过其他形式抵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计算。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韩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韩某放弃违约金主张;焦某于同一期限内支付剩余补偿款30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执行难度,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类似离婚财产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