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韩某某为逃避对焦某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韩某某,全部债务由焦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韩某某迅速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其亲属名下,且未实际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支付义务。焦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韩某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该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衍生诉讼,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亲属间房产过户记录,主张韩某某恶意转移资产。韩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债务分配系真实约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心理状态及资金流向进行鉴定,并结合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等客观事实,认定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协议系为逃债而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焦某某与韩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焦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韩某某对前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韩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离婚自由不得滥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