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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江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徐某某抚养,江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徐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江某某名下的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徐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依法分割。因江某某拒绝配合,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争议,徐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并居住使用,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江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原告在起诉后、判决前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提示涉军婚姻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当事人应全面梳理财产状况,避免遗漏,若发现遗漏可另行起诉,但也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