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显示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承认将一笔50万元的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冯某某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某存在隐藏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胡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的概括性条款是否构成对隐藏财产的放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及关键视听资料(录音),主张被告隐藏共同财产。被告胡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双方离婚时的沟通记录,抗辩该款项性质及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结合银行流水的时间节点,认定该笔资金流动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或已合法处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等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对于离婚时未被发现或未被处理的隐藏、转移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的印证,确立了在缺乏书面协议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资金流动推定为共同财产的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