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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董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冯某某主张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军人婚姻保护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遂诉请法院依据协议条款解释及法律规定判令董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董某某辩称其行为未达法定过错标准,且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过错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等书证展开质证。上诉人主张协议条款明确,被上诉人则质疑证据链完整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解释逻辑及过错事实的证据充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过错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需严格界定“重大过错”的法定标准。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过错情形,避免条款歧义,同时法院需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维护司法公正与家庭伦理。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