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子女抚养补偿共计50万元,于离婚登记后一年内付清”。离婚后,陆某某仅支付10万元,余款拖欠。江某某起诉要求支付余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主张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协议中“子女抚养补偿”实为变相的过错损害赔偿,因陆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性质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中“子女抚养补偿”是否包含过错赔偿性质,以及陆某某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诉请的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被告陆某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抗辩该款项性质仅为子女抚养费,非损害赔偿。为明确款项性质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过错证据,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录音进行鉴定,以佐证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及书面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混合条款的解释规则,区分了子女抚养义务与过错损害赔偿的界限。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严格审查协议条款的真实意图,防止以子女抚养费之名行逃避过错赔偿之实,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