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黄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黄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朱某所有,债务由黄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不久,黄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转移隐匿财产。朱某发现黄某通过该协议恶意逃债,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家庭共同财产利益,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虚假离婚逃债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朱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视听资料)以及债权人出具的催款函,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的“假离婚”。黄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真逃债”的合意内容,结合债务发生时间与离婚时间的紧密关联性,认定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有效离婚,但其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以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