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虚假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为规避甲对第三人丙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乙净身出户,甲保留全部房产及存款,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甲无力偿债,丙起诉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甲辩称系真实离婚,财产分割系自愿。乙缺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丙提交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对比、甲与乙在离婚期间频繁沟通债务规避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以及甲在离婚后短期内再次大额举债的记录。被告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当事人不得以“假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虽原告撤诉,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强调了涉外家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在认定真实意思表示中的关键作用,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