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沈某因婚内出轨需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离婚后,沈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陆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沈某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要求强制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及沈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沈某承认出轨的证人证言及催款记录;沈某则提交收入证明,辩称无力支付。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能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沈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陆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八万元;若沈某逾期支付,则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同时通过调解平衡了执行力度与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案结事了”与保护隐私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