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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并在国内某基层法院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对房产及车辆进行了分割,未提及杨某在境外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离婚后,刘某通过跨境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了杨某的银行流水及股权登记电子数据,发现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遗漏财产。刘某主张该股权价值巨大,杨某存在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要求重新分割并依据涉外婚姻特殊性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杨某辩称该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且刘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范围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因涉及新发现的遗漏财产,转入诉讼程序审理。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刘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股权登记证明、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离婚协议原件;被告杨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境外税务申报记录。双方围绕股权取得时间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路径,强调了电子数据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及证据不足的理性评估,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