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2023年,刘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刘某孕期及哺乳期,擅自将一笔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刘某主张该行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谭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且离婚时刘某已知悉该账户存在,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款项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谭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谭某提交了还款协议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账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以及款项用途的真实性。鉴于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证据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刘某关于分割该笔遗漏财产的诉讼请求,判令谭某向刘某支付该笔款项的一半;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协议离婚,若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用途,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