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杨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杨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记录。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后因杨某拒绝履行,李某提起诉讼。杨某辩称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系情感补偿而非法定过错赔偿,且李某提供的部分电子聊天记录存在剪辑嫌疑,不应作为认定家暴及违约的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家暴证据的采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报警回执、医院病历及经过公证的电子聊天记录截图。杨某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证据链的闭合程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二、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人民币三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笼统的“损害赔偿”条款在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下的解释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家庭暴力举证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涉家暴离婚纠纷中协议条款的解释与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