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吴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吴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离婚后,吴某发现麻某在协议签署前隐匿转移了部分夫妻共同存款及理财产品,且协议中关于“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的条款未涵盖上述隐匿资产对应的潜在债务。吴某认为麻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调整债务承担比例。麻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或重新分割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账户变动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麻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半年内存在大额资金转出至第三方账户的行为。被上诉人麻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资金流向作出模糊解释。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隐匿行为的认定标准,围绕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书面质证与合议。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的特定理财产品及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该部分隐匿财产由吴某分得百分之六十,麻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针对上述隐匿财产所涉潜在债务,由麻某独自承担;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即便已签署协议,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对“隐匿”行为的实质审查,而非仅拘泥于协议表面文字,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处理涉财产隐匿的离婚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