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彭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彭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2023年,焦某发现该笔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遂起诉要求分割。彭某辩称该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焦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但自愿放弃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界定,同时涉及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的特殊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效力的解释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焦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证据,主张该款项为婚后共同财产。彭某则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该存款来源为其婚前积蓄,并主张焦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该账户情况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存款形成的时间线及双方离婚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列明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当事人对已知财产放弃分割的意思表示效力。同时,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审慎认定财产性质,平衡了非军人配偶权益与军人合法权益,对类似“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