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江某承担。离婚后,朱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朱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江某承担清偿责任。江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且朱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债务却故意隐瞒,拒绝承担。鉴于朱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债务性质认定。双方对债务用途及是否属于共同意思表示存在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江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借款发生时间、资金流向及家庭实际受益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25万元;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若该债务确属共同债务,另一方仍有权追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家庭成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