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胡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涉军婚姻特殊性,未对胡某某名下某项隐性股权进行分割,该财产在离婚后才被曾某某发现。曾某某主张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胡某某清偿相应债务并分割财产。胡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拒绝履行。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曾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要求确认该股权归属并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由双方共同经营并产生收益,主张其属于遗漏的共同财产。胡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股权登记证明,主张该财产已分割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离婚案件中遗漏财产处理的复杂性。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在执行阶段通过协商或证据补充达成了新的共识,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对于涉及军人婚姻及隐性财产的离婚纠纷,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尽可能详尽披露财产状况,或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