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彭某在整理刘某遗物时,发现刘某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在离婚时未被列入分割清单。该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彭某主张该房产系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且未明确遗嘱指定归刘某个人所有,故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分割。刘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继承权公证书等书证,证明房产来源及未分割事实。被告刘某提交了遗嘱原件,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遗嘱效力,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彭某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继承财产的处理规则。若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无明确遗嘱指定归一方所有,即使离婚协议未提及,仍属共同财产。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同时也保障了配偶对隐性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