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上海市的一处房产过户至刘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生效后,王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且未按期支付补偿款。刘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境外资产认定及涉外送达程序,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原告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曾就履行期限达成口头补充约定。被告王某提交了境外银行出具的资金冻结证明,主张履行不能。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补偿款30万元;剩余20万元分两期于一年内付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诉性与强制执行力,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对于涉及境外因素或复杂资产状况的离婚案件,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