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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共同债务纠纷,为逃避对外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实则继续共同生活,构成“假离婚真逃债”。后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刘某主张该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且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假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在诉前阶段进行调解。原告刘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通讯记录及共同居住证明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被告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已依法登记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徐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恢复原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涉军婚姻中更需严格审查离婚真实性。裁判启示在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离婚行为无效,过错方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