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规避胡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曾某某所有,债务由胡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某遂起诉胡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划分。胡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曾某某明知债务存在仍配合转移财产,具有恶意逃债嫌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夫妻内部的效力及是否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不动产登记变更记录。曾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约定“暂时离婚”以应对催收;胡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曾某某在离婚前已转移大部分家庭资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曾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离婚协议债务条款的内部效力边界。虽离婚登记有效,但若协议旨在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夫妻内部追偿时否定该条款的绝对约束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