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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高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双方此前约定子女由黄某某抚养,高某某支付抚养费。高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严重损害了高某某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分割以保障子女生活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记录、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产权变更日志及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黄某某在离婚前突击转移商铺产权。被告黄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费调整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黄某某所有;被告黄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分三期付清;双方确认原子女抚养安排不变,但被告需一次性补足过去两年未足额支付的抚养费。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不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隐匿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通过调解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