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郭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董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董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董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银行流水、继承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前后的聊天记录,证明郭某隐瞒财产。被上诉人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财产属个人继承。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财产性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继承财产若明确归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同时体现司法对隐私保护及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视,引导当事人在离婚时全面披露财产,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