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周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重新分割。赵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周某某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考虑到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权益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赵某某则提交了视听资料,声称周某某在离婚谈判期间曾提及该商铺,试图证明周某某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周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由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类似“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