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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杨某某所有,存款平分。离婚后,杨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且王某某隐瞒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杨某某主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某故意隐瞒,请求法院重新分割。王某某辩称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建设,属个人财产,且杨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同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既往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杨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暴行为,并提交了农村房屋的建设审批档案,证明房屋建于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证明及转账记录,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并提交了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证据,主张原告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强调,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的一方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系个人财产或赠与,则推定为共同财产。同时,家暴情节虽不直接改变财产性质,但可作为分割时的考量因素,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