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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承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偿还离婚前共同借款,法院判决二人连带清偿。韩某某履行后,发现离婚协议未涵盖该笔债务,遂起诉曹某某追偿。曹某某抗辩称该债务系韩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韩某某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存在隐瞒债务情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内部关系中的分担比例,以及哺乳期一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韩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还款凭证作为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已履行事实。曹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及用途证据,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对双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韩某某诉讼请求的部分;二、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某支付债务清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遗漏债务的内部追偿规则,强调即使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应按约定或公平原则分担。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在证据不足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离婚双方内部公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