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朱某(原告)与林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朱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林某退役后办理过户”。林某退役后拒绝配合过户,朱某诉请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林某抗辩称该条款系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前协议未生效,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主张撤销赠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房产分割条款的性质认定,以及该条款是否受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政策的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真实意思表示,且“退役后过户”仅为履行期限约定而非生效条件。林某提交服役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该条款实质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前可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及双方真实意图,结合证人证言对条款背景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朱某所有;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被告林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房产分割条款的性质,区分了“履行期限”与“生效条件”,否定了将离婚财产分割简单等同于赠与的观点。同时,厘清了军人婚姻保护政策在协议离婚后的适用边界,对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