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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郭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女方)与郭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感情渐淡。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后董某以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赔。郭某依据《民法典》及《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主张其军人身份受特殊保护,且董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上诉人董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转化),试图证明郭某承认过错;被上诉人郭某则提交了其部队出具的无违纪证明及双方离婚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定义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严格举证标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需平衡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若协议条款模糊或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法定过错,从而驳回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贯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