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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双方此前已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离婚后,曾某某发现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境外持有一处不动产及相应存款,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曾某某主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于某某辩称该财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曾某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系自愿放弃分割权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财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文件及少量境外公证认证的视听资料,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境外不动产登记证明、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分割遗漏财产。被告于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该财产归属及个人财产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若一方主张存在遗漏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在协议中明确放弃。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