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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继承其父母遗留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在离婚时未被披露且未纳入分割范围。孙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该继承行为发生在离婚协议签署前,但孙某当时不知情,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仅针对已知财产,不应涵盖未披露的重大遗产。双方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李某父母死亡证明、遗嘱公证书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继承事实及财产价值;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双方已就所有财产达成终局性分割。双方围绕“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的效力及隐瞒财产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概括条款的效力边界。若一方在离婚时未故意隐瞒重大财产,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作出全面、终局性安排,另一方事后以发现遗漏财产为由主张重新分割,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以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