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共同房产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一次性支付林某某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林某某发现高某某未按期付款,遂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审理中查明,离婚时高某某已怀孕,双方未对胎儿出生后抚养及费用分担作出明确约定。高某某抗辩称,因女方隐瞒孕期导致其陷入重大误解,且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条款在女方未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及未明确后续抚养责任前,履行条件未成就。林某某则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孕期情况不影响债务履行。争议焦点在于涉孕期特殊背景下,离婚协议中金钱给付条款的解释与履行条件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上诉人林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催款函及银行流水,证明协议效力及违约事实。被上诉人高某某提交了女方孕检报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及履行抗辩权。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缔约时的真实意图,结合孕期这一特殊情节,综合评判双方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金钱给付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需结合缔约背景探究当事人真意。若协议未明确约定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分担,不能简单推定履行条件成就,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意思自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