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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离婚后,周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周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李某某曾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为证,李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定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属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李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及隐匿财产情节,在分割比例上予以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商铺系婚后购买且被告存在隐匿行为。被告李某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两名证人证言,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合议庭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家暴情节对分割比例的影响进行了重点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鉴于被告李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判令原告周某某分得该商铺60%的权益,被告李某某分得40%的权益;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可请求再次分割,并确立了在分割时考量家暴过错及隐匿行为的情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弱势方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