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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董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冯某某所有。2021年,冯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董某某名下的一处商铺。冯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董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权利。因涉及军人婚姻,法院需审慎处理。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商铺购买资金来源进行鉴定。被告董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购房合同。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资金流向证据,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商铺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冯某某获得该商铺50%份额;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法院在保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与维护军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通过严格审查财产来源与登记时间,确立了“遗漏财产可重新分割”的裁判标准,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