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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郭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郭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家庭暴力胁迫手段,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及相应租金收益,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郭某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张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财产隐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某提交商铺购买合同、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商铺价值及租金收益进行鉴定。张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的兜底条款效力,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商铺为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商铺为郭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判令该商铺归郭某某所有,郭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的一半;四、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隐匿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隐匿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强调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局限性,保护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