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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何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何某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江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双方婚生子由何某某抚养,江某某需支付抚养费。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追究江某某的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审判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被告隐匿。被告江某某对财产存在无异议,但辩称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江某某因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该商铺时少分,原告何某某分得该商铺60%份额,被告江某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原告何某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江某某按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财产方予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同时,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