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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曾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麻某、债务由曾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麻某遂另案起诉曾某,主张其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恶意逃债的过错,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请求曾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背景下,一方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并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曾某在离婚前转移大额资产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佐证“假离婚”事实。曾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损害赔偿缺乏依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流向及双方生活状态的关联性,确认曾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麻某合法权益的过错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假离婚”形式逃避债务并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情形。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及债权人与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处理涉外婚姻中的恶意逃债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