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为逃避江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何某某、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江某某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遂起诉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何某某发现江某某意图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以规避执行,且此时何某某处于哺乳期,身心俱疲。何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开庭审理。被告江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生活迹象,且其未实际偿还债务。原告何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双方后续行为,认定该协议具有明显的避债目的。

判决结果

原告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江某某已主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债务,且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审查明确了司法态度: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承担约定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