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李某需配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小区房产过户至孙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离婚后,李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长期拖欠赔偿金。孙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李某违反离婚协议,构成对婚姻过错的延续,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保障,争议核心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办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李某违约事实;李某辩称因房价上涨不愿过户,但未能提供合法抗辩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及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孙某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二、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孙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法院在支持部分诉请的同时,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了酌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