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陆某抚养,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陆某配合办理子女国籍变更手续。离婚后,陆某未按约履行协助义务,且长期阻挠于某探视子女。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履行协议义务并赔偿精神损失。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集中于子女抚养安排的实际履行及探视权保障,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多次沟通受阻的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被告陆某提交了子女居住证明及学校出勤记录。双方围绕协议中“配合办理手续”的具体含义及探视权行使方式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及对子女利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于某办理子女国籍变更相关手续;二、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允许原告于某每月探视子女两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附随义务的可诉性,强调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稳定生活环境,为类似涉外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