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夫妻,因乙背负巨额个人债务,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合谋办理“假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乙并未实际偿还债务,反而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规避法律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行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后续安排争议,争议领域聚焦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身份关系解除的可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的虚假意思表示。被告乙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身份关系不可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置的合理性,结合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的离婚登记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双方同意配合恢复婚姻关系或另行协商财产债务处理方案;二、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同意子女由甲直接抚养,乙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双方就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再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按法律规定重新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不仅关注形式上的离婚登记,更穿透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防止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义务,维护交易安全与家庭伦理秩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