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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焦某某将名下某商铺过户给曹某某。离婚后,焦某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曹某某诉至法院获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曹某某发现焦某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已将商铺抵押给第三人李某以获取巨额借款,且该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离婚协议签署日。曹某某主张焦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焦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其因无法取得商铺所有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焦某某辩称抵押系正常融资,无隐匿故意,且曹某某未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权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书面审理方式结案。曹某某提交离婚协议、生效判决书、抵押登记信息及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焦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嫌疑。焦某某提交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证明抵押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抵押权设立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先后关系,以及焦某某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中,若一方财产在协议前已合法设定权利负担,另一方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需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或转移的主观故意。仅凭财产无法过户不足以认定过错,体现了司法对既有物权秩序的尊重及对过错责任的严格认定标准。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