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胡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胡某,但保留“若女方再婚则房产归男方”的条款。离婚后胡某再婚,韩某主张该条款生效并请求过户。胡某抗辩称该条款侵犯婚姻自由且显失公平,系受胁迫签署。争议焦点在于该附条件条款的效力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韩某提交录音证明胡某承认再婚事实,胡某提交孕期检查报告证明签署协议时处于哺乳期,主张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及医疗记录(孕期检查报告)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并考量了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若女方再婚则房产归男方”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归胡某所有,胡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韩某人民币十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自由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得以牺牲一方基本人身权利为代价,法院应综合考量公平原则与弱势群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