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某发现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孙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马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同时要求因马某某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由其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马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孙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双方就商铺权属及是否构成隐匿财产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及巨额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二审期间,孙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资金流向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辅助证明马某某存在隐匿行为及过错情节。马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在主张隐匿财产一方。同时,确立了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下,过错损害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全面、如实披露财产,维护司法效率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