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曾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后于某主张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遂诉请法院解释协议条款并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曾某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仅指重婚或家暴,且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居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涉外因素对过错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于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试图证明曾某与第三人的亲密关系及共同居住痕迹。曾某对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质证,认为其来源不明且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离婚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过错损害赔偿需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避免事后争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防止滥用过错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