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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周某某抚养,博某某支付抚养费。2022年,博某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周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损害赔偿。周某某辩称协议已生效,且否认家暴。博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周某某长期实施精神控制及肢体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固定的条款是否因家暴情形而可变更,以及家暴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重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云端存储的录音文件及电子病历等电子数据,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剪辑伪造。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数据完整性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证据链完整有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博某某变更抚养权请求的部分,改判子女抚养权变更为博某某;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决定,但调整金额;其余部分予以维持。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另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及变更抚养权。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认定对家事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反家暴原则的贯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