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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朱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江某某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朱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协议中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条款表述模糊,仅约定“江某某可随时探望”,未明确具体时间、地点及交接方式。江某某认为该模糊条款导致其探望权受阻,且朱某某利用暴力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并明确探望细节。朱某某辩称协议已生效,江某某无权单方变更,且否认家暴指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情节,并主张该情节影响子女抚养环境的稳定性。被告朱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日常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条款清晰,拒绝额外解释。双方围绕“可随时探望”的具体含义及家暴对抚养权潜在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与立法目的,结合家暴证据评估子女最佳利益。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承诺配合制定具体探望计划并寻求心理干预,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涉家暴背景下的解释困境。司法实践强调,在涉及子女权益时,应结合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对探望权等条款进行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质性解释,而非仅拘泥于字面意思。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