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谭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谭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胡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遗漏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申请对购房资金来源进行鉴定,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被告胡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商铺登记时间证据,否认存在隐匿行为。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及书证真实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主张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无法证明该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处理,法院将驳回其重新分割的请求,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