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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博某名下某私募基金份额。2023年,蒋某发现该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巨额收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蒋某在起诉时处于哺乳期,依法申请不公开审理。争议焦点在于该基金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以及博某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蒋某主张该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博某则辩称该投资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清算,不应再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当事人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基金账户流水及收益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收益归属。博某提交了个人财产公证文件及离婚时的财产申报清单,主张该部分财产已包含在已分割范围内或属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遗漏条款;二、被告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未明确列明的金融资产收益,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隐私权的尊重,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